[股領袖] 礦業公司的操作原理(上)

昨日的市場焦點,相信落在一眾礦業股身上。中國經濟數據不濟,令市場人士擔心商品資源的需求下跌,令商品價格繼續尋底。在連鎖效應下,礦業公司自然無運行,當中以哈薩克礦業(847)跌幅最大,收市跌37%;嘉能可(805)則緊隨第二,跌近三成收市。

 

嘉能可的下跌,與市場傳出其可能資不抵債的財政困難有關,除了商品價格急跌外,其實也與礦業公司獨特的營運模式大有關係。一般來說,在礦藏正式生產到出售之前,已經經過多重工序,而且每每需錢,投資成本不菲,萬一公司在生產前期已經投入巨額資本,當商品生產後則遇上價格暴跌,便有機會令公司的礦業項目無利可圖,陷入進退兩難之境。一方面,如果公司繼續生產,營運虧損可能越滾越大,有如泥足深陷,再難自拔;另一方面,如果公司壯士斷臂,那麼前期所投入的成本則血本無歸。為此,聯交所也考慮到礦業公司的集資需求,所以《上市規則》第18章,則專門針對礦業公司而設,而它們的上市要求亦與其他公司有所不同,所以筆者今回先探討一下礦業公司的上市要求。

 

首先,在礦業公司申請上市之先,公司需按獲接納的《報告準則》確認至少有一個並有實質控制權的資源量,而該礦藏需獲合資格人士發出報告證實。鑑於有部分公司在正式開採礦藏之前,已經有集資需要,才能繼續經營其業務,聯交所有見及此,另外為一些還未投產的公司立例。按照該條文,如果該礦業公司還未正式投產,該公司則需要向聯交所披露其生產計劃,當中需包括暫定之日期和成本等細節,而相關計劃亦需獲得合資格人士的意見佐證。與此同時,礦業公司在其上市文件中,需載有獨立於上市公司的合資格人士所發表的資源量報告,以證明日後公司可順利投產。

 

如果礦業公司希望獲聯交所豁免有關財務準則的規定,公司必須證明其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擁有與公司進行的勘探或開採活動相關的經驗,而當中的個別人士需具備至少五年以上的行業經驗。而在申請上市當刻,公司的營運資金必須足以應付至少12個月的需要的125%。

 

筆者只引述了有關礦業公司申請上市的主要要求,除此之外,公司仍需符合聯交所對於市值、最低股東人數、最低公眾持股量等要求,才能成功上市。由此可見,礦業公司在申請上市時已需受額外限制,所以從財技角度去看,大多數啤殼類的公司也非從事礦業業務。至於一間礦業公司可以進行甚麼財技呢?筆者留待下回再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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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申報:於執筆時,筆者並沒持有上述股票)

 

(以上純屬個人意見,並不構成投資建議或勸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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