撻訂的代價

 

失業率上升﹑肺炎疫情﹑環球資產價格下跌多項不利因素影響,本港新樓持續錄得撻訂個案,上月撻訂個案創近3年半新高,而對上次錄得多宗撻訂時2016年8月。

 

撻訂的代價

 

在買賣雙方簽訂臨時買賣合約、買方付訂金後,單方面(買或賣家)決定取消交易。
放棄一方需付上責任賠償對方的損失。

 

情況一:
二手物業臨時買賣合約已簽,訂金已付,買家反悔決定撻訂,除了訂金被沒收之外,亦需要賠償買賣雙方的律師費用﹑經紀費用,甚至需賠償業主重售單位時的差價。

情況二:
一手物業撻訂,已簽臨時,還未簽正式買賣合約,一般會有5天冷靜期(簽署臨時合約的5天內),已付樓價5%被沒收,除此5%之外,沒有其他責任。

情況三:
一手物業,已正式買賣合約後撻訂,除了被沒收已付的10%訂金外,發展商有機會追收重售的差價(通常時樓市下跌時會出現),由於一手物業通常不會收佣,因此不用賠償經紀費用。

 

 

怎樣避免撻訂

 

置業前了解自己財政能力(是否做了擔保人﹑有沒有欠債﹑收入是否能通過壓力測試以及入息證明文件是否齊全)。

簽臨約前,值得細閱合每項條款,一般臨約內會有列明買賣方雙方悔約的代價。買家可考慮在簽約內添加一條:「如買家未能履行臨約之條款完成買賣,業主可沒收買家已付之臨時訂金及有權將物業再行售予他人,業主其後不可再向買家追究任何責任或要求強制履行合約,此即時買家撻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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